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3225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宛**,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四川腾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四街27号3楼。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腾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9913.78元,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腾达钢机构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并于2018年1月29日、3月3日、5月31日、7月6日进行了网络查询,2018年2月7日到交行成都江汉路支行、7月11日到成都房管等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四川腾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四川腾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波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