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腾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3225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宛**,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四川腾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四街27号3楼。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腾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9913.78元,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腾达钢机构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并于2018年1月29日、3月3日、5月31日、7月6日进行了网络查询,2018年2月7日到交行成都江汉路支行、7月11日到成都房管等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四川腾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四川腾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波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