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1399号
原告:**,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男,194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陈有书,女,194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女,200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杨某,男,200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杨某之母),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麟,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营业场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3526863R。
负责人:霍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章杰,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三段5号1号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34057K。
法定代表人:江永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春(系公司员工),男,1973年8月3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陈有书、***、杨盛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和第三人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有书、***、杨盛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有书、***、杨盛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春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建中
书 记 员 胡 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