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504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沱一桥南段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34057K。
法定代表人:江永伟。
被执行人: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四段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89915090U。
法定代表人:兰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民终679民事判决书,执行***、**与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到位2066418元,其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812569元,负担了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71011元以及本案执行费22838元;被执行人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60000元。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21)川05民终679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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