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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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9993号
原告:金华市洁能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座2-2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三段5号1号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陕西省大荔县,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金华市洁能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洁能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洁能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洁能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金华市洁能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施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