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522民初4617号之一 原告: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三段5号1号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3405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新区(四转盘禾田小区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9182557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之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位于四川省合江县××镇××道××号××号××号,荔城大道××号××层××-441号、1-442号、1-443号、1-463号、1-464号、1-465号、1-466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400万元。后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用自有的位于四川省合江县××镇××道××号××号××号,荔城大道××号××层××-441号、1-442号、1-443号、1-463号、1-464号、1-465号、1-466号房屋共十间房屋抵偿该400万元借款。为此,原、被告于2022年6月20日签订了《巴黎春天三期(巴黎金街)(美荔城)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以总价400万元购买前述十间房屋,该款用于抵扣2020年12月25日原告支付被告的400万元借款,被告于2022年6月21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但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原告因此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为确权诉讼,案涉需要确权的位于四川省合江县××镇××道××号××号××号,荔城大道××号××层××-441号、1-442号、1-443号、1-463号、1-464号、1-465号、1-466号房屋均已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根据原告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进行了轮候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之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原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主张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