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88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71号明远楼6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继承,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黎,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南大街南苑巷66号。
法定代表人:何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毓程,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93元,减半收取8696.5元,由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