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71号明远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8406A。
法定代表人:吴文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思潼,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381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金额1,900,000.00元以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国
审判员 邓 鹏
审判员 郑 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林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