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84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资阳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道71号明远楼6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昊。

被告:李新,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曾林,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李新、***、曾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发,被告太平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昊、李新、***、曾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20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从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截止2020年12月30日为93768元;2.判令被告李新、***、曾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太平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水电安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公司将崇州市道明镇白塔湖大道159号“梵谷源溯二期(康怡永年养老度假基地)”10、13、14、15、16栋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同日,双方签订聊《履约保证金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正式进场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该保证金应在主体预留预埋工作进行到第四层梁板时退还50%,主体封顶后10日内退还全部保证金(期间不计利息),该保证金不可抵作工程进度款。原告勇“曾建平(原告的合同伙伴)”到银行账户分别在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2月8日向李新提供的账户“李城”转账20万元保证金。2020年10月28日,李新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太平洋公司收到原告20万元保证金且未退还。另外,此项目“梵谷源溯二期(康怡永年养老度假基地)”是被告***、被告曾林、被告李新合伙,借用被告太平洋公司合伙承包的项目。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与太平洋公司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结清了工程余款1670473.46元,但被告拒绝退还原告缴纳的20万元保证金。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太平洋公司辩称:1.太平洋公司既没有与原告签订《履约保证金补充协议》,也未收取过保证金。2.太平洋公司合法专项分包崇州梵谷源溯二期(康怡永年养老度假基地)工程水电安装项目,截止2020年11月20日,已与原告经结清全部款项。3.太平洋公司承建的崇州梵谷源溯二期(康怡永年养老度假基地)项目,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为***,***是太平洋公司在册员工和技术负责人。李新和曾林为项目部自愿组成的商务合伙人。原告与李新发生的个人债务借款20万元的情况,经太平洋公司调查,李新已经向公司陈述清楚,确认是李新个人账户收款与公司和法人无关。综上所述,原告所诉讼情况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李新、***、曾林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X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无履行义务内容,则不加)

审判员  刘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