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66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71号明远楼6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昊。
被告:李新,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陈守富,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曾林,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新、陈守富、曾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