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执18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71号明远楼6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3358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剑平
审判员 邓 鹏
审判员 郑 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