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耀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财保136号

申请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

被申请人:四川耀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莉。

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元刚。

被申请人:宋元刚,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张广先,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罗庆银,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张大莉,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钟光淑,女,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耀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罗庆银、张大莉、钟光淑因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耀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罗庆银、张大莉、钟光淑名下财产在32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审判员 何 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蒲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