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71执恢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936830695。
负责人:刘敏。
委托代理人:赖中一,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九霄,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会信用代码91510300731629208Q。
法定代表人:宋元刚。
委托代理人:陈永林,该公司财务。
被执行人: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信用代码915103007939615724。
法定代表人:陈永丽。
被执行人:成都泰丰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川路******用代码91510106790012208H。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宋元刚,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张广先,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黄富泉,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余采莲,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泰丰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黄富泉、余采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依法查封了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东方威尼斯商业楼1栋(商业用房A)展示厅1号;东方威尼斯商业楼2栋(商业用房B)商业用房2号、商业用房3号的商业房产。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委托正步联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并于2021年4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通过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不同意以最后拍卖价以资抵债,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调查内容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表示认可法院执行过程,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明
审 判 员 王化明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海文
书 记 员 梁勤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