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

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负责人:江海峰,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元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元刚,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张广先,女,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申请执行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超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均属于轮候查封,有抵押,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鸣
审判员  王引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