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保164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58号附2号。
负责人:彭媛,行长。
被申请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西段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3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飞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街道长城路一段1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8号4栋1楼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1号雄飞中心13楼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曾淑兰,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办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飞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曾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小型车辆,被申请人***所有的小型车辆,被申请人***小型车辆,被申请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小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川0304民初983号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小型车辆;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宝马辆、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车辆;
四、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奥迪牌、赫尼西牌、戴纳肯G63牌;
五、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帕萨特牌小型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畅
书 记 员 赵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