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策奇(***父亲),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策奇(***公公),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
法定代表人:宋元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0)川030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四春
审 判 员 谭爱华
审 判 员 曾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章琴
书 记 员 徐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