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某某与被上诉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策奇(***父亲),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策奇(***公公),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

法定代表人:宋元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0)川030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四春

审 判 员 谭爱华

审 判 员 曾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章琴

书 记 员 徐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