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3361号
原告: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1栋2单元5层4号。
法定代表人:施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国,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6号。
负责人:景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99元,由原告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乐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