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泰洋电力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220号
申请人:四川泰洋电力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安西镇安西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曾小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旭,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1栋2单元5层4号。
法定代表人:施松,职务不详。
四川泰洋电力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诉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泰洋电力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加大对被申请人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限额176000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泰洋电力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限额1760000元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查封或冻结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怀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琴
书 记 员 罗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