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33执9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47075218,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1栋2**5层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成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单现金价值共计451304.2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工业用房(监证3402799),竞买人以2496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退还抵押权人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抵押债权1819823.03元,剩余676176.97元因竞买人办理过户本院暂予提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21号不动产(监共0169636,查封截止2026年2月8日),因该不动产抵押数额较大且为共有,本院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道××段××号不动产(川(2021)温江区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截止2026年2月6日),因该不动产为共有,本院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川A7××**和川AQ××**机动车两辆,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66172.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451304.23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国 贤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王 兆 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泽让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