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5民初3373号
原告:无锡市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集中区张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西五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诉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宏宇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宇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宏宇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