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5民初411号
原告无锡市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02331-X,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集中区张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34706-0,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西五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诉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宏宇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4元减半收取2667元,由宏宇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