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易油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和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天易油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102民初1854号
原告:***和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阳光新城商业铺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赛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天易油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寿村。
法定代表人:洪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射洪县城南明珠小区6栋6楼1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和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易油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和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0.47元,减半收取计4775.23元,由***和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