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天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03民初1539号
原告:***,女,生于1969年6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7年8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四川天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
法定代表人:代家贵。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问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