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625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湉,四川灜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放,四川灜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天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代家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天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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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