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财保50号
申请人:巴中市华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3145308213,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石马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谢中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山,男,生于1974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申请人:四川天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29517146M,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
法定代表人:苏声学。
申请人巴中市华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和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限额1552719元。申请人巴中市华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中市华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和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保全限额155271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巴中市华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杨 洋
审 判 员 巩 梅
审 判 员 罗 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马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