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2373号
原告:***,男,1970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安永,资阳市雁江区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游荣相,男,1974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天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29517146M。
法定代表人:苏声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游荣相、四川天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才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