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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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3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薛峰。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绍越民初字第0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097491元及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3375元,诉讼费1507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截止2021年11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34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浩轩
审判员陈宝良
审判员赵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阮解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