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9868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益丰,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287号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