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1011民初1709号
申请人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江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江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圆整)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00元,由申请人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盖
书记员 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