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2022民初614号
原告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阳
审判员 杨汉军
审判员 曹才国
书记员 龙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