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川2002民初6220号
原告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志及被告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通过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订购产品,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接收了货物,被告在《企业询证函(应收账款)》确认欠货款的行为,应视为其追认了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代其向原告订购的机器设备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因对于货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故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鉴于双方是发生多批次买卖关系,期间又有债务抵消行为,故付款时间认定为2019年1月26日被告在《企业询证函(应收账款)》盖章确认欠付货款的时间,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此后的欠付货款资金占用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系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大股东,占股98.94%。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代被告先后7次(批)向原告发出《订货计划表》订购机器设备,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订购机器设备。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并抵消了部分互负债务,2018年8月6日,双方最后一次抵消债务。2019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应收账款)》,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45,845元。此货款至今未付。
一、被告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5,845元;
二、被告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445,84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4元,由被告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洪斌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