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11民初722号
申请人: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严利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环宇电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板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环宇电控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环宇电控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责任限额为45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环宇电控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