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1329号之一
原告:德阳鑫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星光村12组。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狮山路刘家湾街68号。
法定代表人:严利洲。
原告德阳鑫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鑫科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鑫科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1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合计4731元,由原告德阳鑫科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