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3民初4569号
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竹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3388号。
法定代表人:彭道生。
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与被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于同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78元,减半收取148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889元,由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