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

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3民初4422号
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漾东村山前漾桥东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