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3民特649号
申请人: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漾东村山前漾桥东堍。
法定代表人:嵇哲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锦锋,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15日经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自愿支付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欠款76309元,分如下两期付清:
第一期定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
第二期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66309元。
二、若***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有权要求***一并给付剩余未支付款项。双方无其他争执。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与***于2019年11月15日经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练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