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0503民初3315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漾东村山前漾桥东堍。
法定代表人:嵇哲明,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锦锋,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共计25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答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具体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自愿补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1300元,定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至***名下6217××××1923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大柏树支行)。
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执。
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吴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