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2财保89号
申请人: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东兴寺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工业集中区丹阳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361147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提供了保额为7361147元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担保(保单编号为PZDM201951030000000215)。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361147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卞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