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304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贡市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304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