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1859号
申请人: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东兴寺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尧莲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戈弋,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乡卫里街。
法定代表人:杨柳,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申请人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综合楼),房产证号为川(2019)自贡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的房产;坐落于自贡市沿滩区翔能铁塔附件制造厂迁、改、扩建工程厂房一,房产证号为川(2021)自贡市不动产权第0××2号的房产予以冻结,期限为三年,期间由申请人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勾廷凤
人民陪审员 彭大财
人民陪审员 张光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