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304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洪,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东兴寺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尧莲俊,董事长。
被告:成都鼎盛中原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147号6栋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鼎盛中原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必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