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民终2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锦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8877-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光明西村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友基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12183-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陈庄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79409-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锦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友基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未予准许,并要求其于收到本院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的三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6862元,到期后***仍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