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锦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04执恢2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79409-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锦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8877-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友基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12183-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泰州市锦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友基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泰州市锦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友基电气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2015)泰姜商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04执恢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峰
审判员符爱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