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财保50号
申请人:***,女,196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申请人: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国际港务区苏山办事处外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先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彩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尤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