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执58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号证码340321198207288594,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史新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民初8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义
审 判 员 祁凤芹
审 判 员 邓 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陶紫瑞
书 记 员 焦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