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1631号
原告:***,女,1961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国际港务区苏山街道办事处外贸综合楼A-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厉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皮佳昕
书 记 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