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11民初3841号
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工业集聚区内。
法定代表人:祝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庆功,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世纪锦园6-3-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因需继续准备相关诉讼证据,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20元,减半收取7760元,由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何雪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