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02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三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环城西路41号底层店面101室。
被执行人: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东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费明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州三洋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5民终297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浙0502执66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05709.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