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三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5民终297号
上诉人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州三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三洋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州三洋置业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三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部分减半收取46334元,由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湖州三洋置业有限公司上诉部分减半收取89552元,由湖州三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烨 审判员 赵哨兵 审判员 周辰晨
书记员 贾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