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百胜涂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百胜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横街工业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迁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适园路东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百胜涂料有限公司、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1)浙059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5元,由上诉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哨兵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