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479号之一
原告:湖州百胜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横街工业区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66285410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1954948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704450907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适园路东首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70445070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三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西路41号底层店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9527047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百胜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三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百胜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三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包利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金